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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商贸企业,仅仅是代理销售,不具有自主生产能力,且可以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此外,其本身不具备识别销售商品是否侵犯原告权利的能力,缺乏侵权的主观故意,即使事后认定商品侵权,也不应认定其承担责任。 一审认定侵权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圣象公司关联企业中多家以“圣象”作为字号,公司名称为“地名+圣象木业(家居)有限公司”,如“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等。圣象公司长期以“PowerDekor”作为企业英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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