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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在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这一条款提高了平面印刷品类产品的授权“门槛”,同时在实践中产生了将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拒之门外的问题。本文以专利法立法宗旨及法律条款的规定为依据,对改法后平面印刷品领域专利申请遇到的问题,从审查和设计创新角度提出理解与思考,希望为提高我国平面印刷品领域的创新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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