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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之所以被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用来代替传统的集中许可,是基于其在交易安全和许可效率上的双重优势。无论是立法论上引进域外限制性规定的建言,还是解释论上的强制缔约类推适用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我国都存在法律体系和商业模式上的双重阻碍,欠缺明晰的合理性和法源依据。因此既不应增加独立的著作权专有许可限制规则,也不能纳入《反垄断法》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必要措施范畴。 专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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