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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存证效力司法认定评述
证据效力,在此笔者结合自身电子证据固化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如下电子存证在司法认定中需要重点考察的维度以及标准,供实务参考: 一、电子证据司法认定法律依据 (一) 关于证据资格 《电子签名法》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二) 关于证据真实性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
发布时间:2019.07.03 -
撤三案件中应注意商标使用与证据效力问题
服务指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其中的‘进出口代理’应指为商业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提供帮助……证据更明显的体现是原告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商品销售到境外,而不是原告为他人商品销售到境外提供服务。前者原告获利主要在于商品的差价,后者原告的获利在于提供帮助的相应报酬,两者相去甚远。” 第二,自制证据的证明效力较弱。真实性是衡量证据效力的重要维度,但是,基于多种原因,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撤三案件中,提供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9.08.19 -
也论商标法中的“非法使用” 与“一定影响”
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禁止性规范, 但包括仅仅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禁止性规范。 [2]这一区分与界定有司法判例上的支持。 例如在2007年的“康王”案再审中,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即使使用商标的产品的生产行为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法律后果也仅限于其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其违法生产行为, 而不应该导致商标主管部门也以商品生产销售违法为由来处理该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3
发布时间: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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