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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冲突的纠纷类型及司法规制
以下四种类型:在先商标与在后商号的冲突、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冲突、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的冲突、将他人在先商号进行商号登记。本文拟分别论述这四种纠纷类型及其司法规制问题。 在先商标与在后商号的冲突 在先商标与在后商号的冲突,即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中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商号而引发的冲突。这是商标与商号冲突的一种主要情形。根据商号是否被突出使用,这类冲突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人民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2.01.13 -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规制面临的挑战与完善
,但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数据安全为重点。当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同时侵犯多个法益时,就面临着一个行为可能适用多个法律出现法律适用的积极冲突,也可能会导致在选择适用一部法律时,案件所涉及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一点应特别值得关注。譬如,当前就是否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以及写入哪一部竞争法律文本之中仍然存在争议。 三、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规制的完善思路 可以预见,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1.27 -
试论司法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的政策导向与裁量空间
利客体。商标权人正是通过其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而创造出商誉,没有商标的实际使用,就不会形成商誉,更不会产生商标权。 司法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的政策导向 在深刻认识商标权本质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明确司法政策导向,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从商标权取得、商标权转让许可、商标权保护等诸多方面,全面强调和落实商标的“实际使用”原则。 1.在商标权取得方面,要强调“实际使用”原则 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发布时间:2020.03.16 -
对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物司法规制的思考
内容的著作权纠纷,审理过程,也是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有益探索。通过实践,笔者对案件本身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司法规制有以下思考: 第一,法庭认为软件生成的文字内容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物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
发布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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