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反不正当竞争》
-
小罐茶诉“小杯茶”侵权,一审胜诉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一、原告主张的被告五指网络公司、大师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二、如被告五指网络公司、大师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认为 一、原告主张的被告五指网络公司、大师杯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发布时间:2021.07.14 -
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互盾公司辩称,涉案App的去视频水印功能并不针对快手视频,实际可以去除任何用户需要去除的视频内容。涉案App的开发者,不是去水印行为的实施者,其开发和运营涉案App的行为本身不侵权。互盾公司在涉案App下载页面中使用“快手”字样仅系对应用功能的描述,是正当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App是快手公司的产品,不会造成对快手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19 -
数据对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提出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与企业的竞争优势密切相关。近年来,经营者围绕数据的纠纷不断增多。通过对近年来典型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例的分析发现,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适用较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和第12条“互联网专条”。主要争议焦点包括竞争关系、实质性替代的认定,数据权利边界的认定,收集和使用数据正当性的认定以及特殊行业企业使用数据的
发布时间:2023.06.19 -
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的重构
内容提要 近年来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频出,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数据权益保护有赋权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竞争法模式之争,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法院审理数据竞争纠纷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来解决,但适用这些条款时存在商业秘密范围有限、互联网专条解释难以及一般条款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导致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企业数据具有财产性和企业对其
发布时间:2023.06.28 -
数据获取不正当竞争判断的类型因素
,而不是笼统地加以否定或肯定,“当某种个人信息被分享了,其实我们并不介意信息本身被分享了,而是说介意该信息以错误的、不合适的方式被分享了”。[4] 公开数据获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也具有明显的场景特征。公开数据在不同场景中可能蕴含不同价值,获取公开信息在不同使用场景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利益衡量,这与信息隐私法领域中的场景特征并无本质差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5]的框架中,经营者
发布时间:2023.08.02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构建与完善
内容提要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护以交换价值为导向;明确商业数据客体为“数据产品或服务”;增设商业数据“可公开性”要件,区分商业数据“技术管理措施”要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以“秘密管理的意思
发布时间:2024.07.11 -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斯氏(杭州)新媒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相关公众号文章后,点击进入文章主文,链接会跳转至https://mp.weixin.qq.com,相关公众号文章内容在微信公众平台展示)、文章标题、文章评论内容;(3)用户与平台的互动信息,包括公众号文章阅读数、点赞数、发文时间(精确到秒)。 四、关于损害事实的检测固相关事实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接受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发布时间:2021.10.26 -
聚合盗链行为的实现原理与法律规制(三)
争议,但对于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经达成共识,分歧主要在于应当通过哪种途径进行保护。由于聚合盗链行为往往同时包含多个侵权的情节,除了未经授权在其软件界面内直接播放视频内容的行为外,视频聚合软件还存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占用视频网站服务器带宽等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也存在破解视频网站技术措施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聚合盗链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角度进行救济,但无
发布时间:2017.06.02 -
侵犯“依云”矿泉水包装、装潢纠纷案一审有果
公司辩称,作为蒲公英公司生产的“聪明泉”纯净水、“冰纯露”纯净水的经销商,其事先不知道“聪明泉”纯净水、“冰纯露”纯净水为被诉侵权商品,亦无关注所售商品是否存在侵权的义务。 相关克隆者受罚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涉案“依云”矿泉水商品在我国境内的销售时间、区域等因素,且为一般消费者所知悉的事实,涉案“依云”矿泉水在我国境内已具有市场知名度,为一般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
发布时间:2018.08.02 -
串通投标行为应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法解释思考
作者 | 李为帆 纪璇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但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删除了上述条款,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修改时,延续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情形。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串通投标行为是否仍然受
发布时间: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