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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61号| 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
发布时间:2021.07.30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亮点解读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通过中共人大网予以公布,修改条款自公布之日(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 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定义、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多个方面修订,适当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商业秘密的
发布时间:2019.05.30 -
数据抓取的边界在哪里?
对于针对公开和非公开数据的抓取行为还是存在不同的处理模式,对于非公开数据,如果需要破解技术措施,则行为构成不正当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强。 无论具体情境有何不同,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对于数据的权益,尚不能构成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因而目前常见的做法是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原则条款的保护。这意味着,数据权益并不是事先设定,亦不具有确定构成要件和权利内容,而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行为和情况进行事后考察,结合各种利益
发布时间:2020.02.24 -
崔国斌: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
是否采取技术措施等因素。通过上述三项客体要件,特殊产权立法能够与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著作权法有效衔接,并与美国式的热点新闻规则和欧盟式的数据保护模式相区别,实现不同的立法目的,有效平衡数据收集者、竞争者和公众的利益。 引 言 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大规模数据集合作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性被提到全新的高度,与之相关的产权保护问题也成为法学界的关注热点。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2.05.09 -
上诉人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与上诉人崔恒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但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4日至16日,且没有延续到2020年9月12日之后,上述司法解释不应适用于本案。(三)崔恒吉在2019年12月20日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基础。(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2.04.07 -
市监总局发布医美领域十件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标志,有庞大的市场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乱象。一些经营者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对资质荣誉、产品功效、整形疗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美市场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办了一批医美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着力规范医美市场竞争
发布时间:2021.10.27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数字时代消费者保护的“升级版”
竞争法旨在规制和实现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角色在于实现自由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旨在保护公平竞争。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几乎与德国《民法典》同步诞生。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政府以“有形之手”试图干预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产物。中国于1993年颁布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分别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2022年
发布时间:2023.05.22 -
全国首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诉讼请求;由干邑行业办公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或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1)干邑行业办公室不是“干邑(Cognac)”地理标志的权利人和实际使用者,且“干邑(Cognac)”地理标志在2009年注册届满后没有延期已经失效,其亦不属于与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使用
发布时间:2023.08.29 -
关键词隐性使用的综合利益考量
内容提要 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持不同意见,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其予以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下,有必要综合考量隐性使用行为对关键词广告服务提供者利益、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关键词使用者的利益、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关键词隐性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对于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3.07.20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摘要: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不仅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尚因制度缺陷无法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有效保护,但是通过革新一般条款的适用理念,科学重构“不正当竞争”概念,采用“不正当竞争界定+重点示例”的开放立法,可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涵摄。同时前置性地在商标法中植入未注册商标系当事人财产的观念,强化对抢注行为的规制,可以增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