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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条款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能对抗特定关系人。因此,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先使用”不应有较高要求。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只要使用的效果范围能够及于中国境内,且商标申请人明知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即应认定符合“在先使用”的要求。 一
发布时间:2024.02.19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标志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条款”属于禁用条款,标志不因使用而获得注册条件。应从整体上考虑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的含义是否具有误导性描述,以拟制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判断公众对标志的含义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之间的关联是否存在误认可能性。 一、案情 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理文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23326944号“竹元素
发布时间:2023.10.26 -
《商标法》第30条相对理由审查条款评注
内容提要 《商标法》第30条是相对理由审查条款,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注册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该条明确规定了商标近似性以及商品类似性两个审查要件,存在近似性判断优先抑或类似性判断优先之争,但在以申请商标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与在先商标混淆为判断标准并采取多因素综合分析方法进行混淆可能性判定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应无逻辑先后之分,且综合考量、彼此消长。基于商标权私权的本质属性以及保护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4.11.12 -
专利授权确权中解决“权利冲突”的路径分析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避免“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商标权和专利权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申请,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后才能授予的法定权利。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均规定了避免权利冲突的授权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可能包括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益)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2016.11.04 -
专利授权确权中解决“权利冲突”的路径分析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避免“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商标权和专利权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申请,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后才能授予的法定权利。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均规定了避免权利冲突的授权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可能包括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益)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2016.11.04 -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价
(作者:张伟君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自从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限定后,我国各级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频频据此对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或者“商标性使用”进行分析。且不说这些判决中的说理和分析正确与否,首先需要
发布时间:2016.05.06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 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输“IPHONE”,赢“facebook”,法律条款选择很关键
6304198号“IPHONE”商标(即涉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小皮夹”等。苹果公司对新通天地公司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适用的法律条款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商标局、商评委均未支持其异议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苹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两审法院也均未支持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过程中,苹果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本案涉及的实体法
发布时间:2016.05.24 -
如何判定商标是否通用名称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谭乃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商标的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某件标识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往往引起行业内的关注。如“解百纳”红酒商标、“双黄莲蓉”月饼商标等。另一方面,原来
发布时间:2016.05.23 -
输“IPHONE”,赢“facebook”,法律条款选择很关键
6304198号“IPHONE”商标(即涉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小皮夹”等。苹果公司对新通天地公司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适用的法律条款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商标局、商评委均未支持其异议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苹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两审法院也均未支持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过程中,苹果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本案涉及的实体法
发布时间:201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