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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
限制,可以使能够再次进入程序的案件保持在较少数量,从而实现程序经济。 第四,减轻商标注册人的负担。只有在稳定的权利状态下,商标权利人才可能放心地就所持有的商标进行经营。如果商标随时可能被提出无效,则使权利人得不到合理的预期,再次被迫加入程序也加重了权利人的负担,使商标确权制度的效益大大降低。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无效宣告5年除斥期间的要求,并对再次提出评审时需具有不同事实、理由的限制,是对商标权利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6.06.01 -
企业名称简称的法律保护及其界限
,企业名称简称只有达到驰名状态,才可能被一般社会公众特定为企业本身,也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对此有明确规定的立法例,是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下列规定:“包含他人肖像或者他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驰名的雅号、艺名、笔名,或者其驰名简称的商标,不得注册(但他人同意的除外)。”负责商标立法的日本特许厅对此解释得十分明确:本项是出于人格权的保护,略称包括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的略称,以驰名
发布时间:2016.08.08 -
浅谈欺骗性标志的司法判断
《商标驳回通知书》,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北美信托集团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以申请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北美信托集团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明,中国银监会批文、金融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6.06.03 -
浅谈欺骗性标志的司法判断
《商标驳回通知书》,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北美信托集团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以申请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北美信托集团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明,中国银监会批文、金融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6.06.03 -
比较中美商标法关于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判定标准
美国商标法首先要讲的是案例法(Case Law)的问题。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的各类法律问题,也和中国商标法类似。但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在先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类似案例,不是《兰哈姆法》。在在先的典型案例中,法院对于商标法的理解和适用等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很多的法律规则(Rules),这些法律规则的运用、作用和意义,远远大于法律条文的影响。因为美国的法官认为,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时间:2019.01.02 -
新旧商标法衔接中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
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及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了家霸公司的“KABA”商号权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定,且该裁定发生了法律效力,故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家霸公司再次提出的相同主张予以驳回;二、家霸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应予无效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家霸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家霸公司曾对诉争
发布时间:2019.01.21 -
商标法权利冲突条款保护姓名权与姓名商品化权益之难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该判决书公开后,在各种媒体上又掀起了一次关于乔丹体育和乔丹之间是是非非的大讨论。在这些探讨中,不乏泛道德化视角的观察。笔者无意对这些分析进行检讨,也不想对32号判决做出评论,只想对其中争论的焦点问题是什么以及对焦点问题的认识为什么会有诸多分歧,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思考,希望能够将相关问题的探讨拉回到法律层面,并就教于业界同仁。 1 商标法第32条权利冲突条款保护姓名权之难
发布时间:2020.04.29 -
《商标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恶意抢注条文的完善建议
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数量激增,囤积商标、转卖谋利、利用商标注册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等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现象大行其道,背离了商标的使用价值,扰乱了商标申请注册秩序。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此做出回应,设立“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专条[1],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五种情形,其中包括由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演变而来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发布时间:2023.06.09 -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商标侵权的两个关键问题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导致混淆以及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拟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需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按照《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
发布时间:2016.04.01 -
知识产权审判创新冷思考
,严重地冲击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有违社会主义善良风俗。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呈现出“保姆情怀和家长情怀”难能可贵,但这种“创新适用”似乎违背立法者的初衷、破坏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法律体系的稳定性。立法者已经在《商标法》中将相对事由和绝对事由作出了不同制度安排,在先权利人有权依据相对事由启动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在先权利人如果没有依据第33条提出异议,他还
发布时间: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