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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商标是否通用名称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谭乃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商标的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某件标识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往往引起行业内的关注。如“解百纳”红酒商标、“双黄莲蓉”月饼商标等。另一方面,原来
发布时间:2016.05.23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 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这种行为属于混淆使用吗?
,八方公司就C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C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正式受理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八方公司将随县工商局对C公司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作为C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的证据,C公司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 处理结果 2015年1月,随县工商局认定C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
发布时间:2016.09.12 -
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生效
近日,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生效。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申请注册声音标志、位置标志、样品标志、移动标志、全息标志、多媒体标志等新类型的商标。 根据该法案,商标必须能够用图形表示的条件将不再适用。新型商标包括声音标志、位置标志、样品标志、移动标志、全息标志、多媒体标志等多种类型,可以通过在电子商标注册处申领加入二维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案,新推出的保证商标包括有机产品、公平
发布时间:2019.03.27 -
欧洲法院:商标声誉与“和其他品牌相似”无关
字母“CB”的图形标志,见下图)对该申请提出异议。GCB注册的类别与CCB申请的类别相同,包含各种支付卡交易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欧盟商标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一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则该申请必须被驳回。 例如,如果拟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二者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保护地区的公众可能产生混淆;这种混淆包括与在先商标产生关联。在GCB对CCB的申请
发布时间:2020.08.18 -
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相关公众对S公司和M公司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因此,“JINLING”标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二审判决驳回M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一、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现行《商标法》)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条规定:其一,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
发布时间:2016.09.13 -
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相关公众对S公司和M公司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因此,“JINLING”标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二审判决驳回M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一、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现行《商标法》)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条规定:其一,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
发布时间:2016.09.13 -
《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 申请商标同中国的、外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第二款之规定)。 就该
发布时间:2016.08.26 -
不同=新的?商标行政程序中“一事不再理”被误读
2002年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现行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保留了上述条款(以下均简称为《商标法条例》)。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通知,其中指出: 按照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31 -
浅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考量因素
目录 1、问题的提出 2、关于认定的主体范围 3、关于认定的时间点 4、关于追溯的时间 5、总 结 6、指导意义 引 言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此法条的初衷是为了规制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进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即: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4506群组的“知识产权代理”、“商标
发布时间: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