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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左尚明舍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客体不明确,且未将该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完整呈现,其提交的设计图稿、版权登记证书、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宣传报道等证据在样式、花色、格局等方面差异较大且均有瑕疵,不能作为其主张权利客体的依据。其次,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抄袭自他人的配件设计,使用通用花色和通用设计,无独创性和艺术性,不享有著作权。最后,中融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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