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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7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王惠,原审第三人北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迪士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在第7494974号“安迪仕andis”商标(即本案被异议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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