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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包含商标或商品名申请的审查一致性问题
本文针对包含商标或商品名申请的审查问题,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审查操作规程》中对申请文件中存在注册商标或商品名的相关规定, 并对比欧美日专利审查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多个国内实审案例以及复审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为如何实现该类问题的审查一致提供一些借鉴。 一、前言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经常会见到申请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商品名称对技术方案进行阐述和说明,这一现象在化学领域中由为明显。而纵观审查指南与
发布时间:2013.08.23 -
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使用和知名商品相同的商标、包装、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有一家外国企业在第6类家具五金的商标在国内做的挺有名气的,现在我们在第20类注册了相同的商标,已经拿到了注册证。请问,我们在使用自己的商标时,包装上和网站上以及广告宣传时采用和该企业相同的颜色(就是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包装装潢和色彩),构不构成侵权?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和商标一样,权利人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专有权利也以特定的
发布时间:2012.09.08 -
汇聚商标保护合力 促进品牌经济发展 商标局积极推进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取得新成效
今年以来,商标局按照总局党组工作部署,在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同时,切实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将推进商标执法区域协作作为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重要抓手,全力支持各地开展商标区域执法协作,商标行...
发布时间:2017.12.28 -
美国专家谈假冒商品与小包裹
由于跨境电商发展迅猛,消费者可以从全球各地购买商品。他们只需轻击购买按钮,就可以让想要购买的商品直接送达家门口。 事实上,与2013相比,2017年美国邮政总局(USPS)的国际小包裹业务量增长了232%,其接收的包裹总量达到了将近5亿件。 在这些包裹中,USPS仅掌握了36%的包裹的重要安全信息。换句话说,美国消费者收到的许多包裹很少或根本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尽管大多数包裹里装的正是消费者所订购
发布时间:2018.03.16 -
“六个核桃”案二审有果,加强设计创新,杜绝商品装潢抄袭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养元公司)起诉中山市百怡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百怡公司生产的“百怡核桃乳”产品在罐体包装装潢上与养元公司生产使用的“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对养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虽然已经了结,但留给人们的启示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体现在
发布时间:2018.03.27 -
西班牙时尚品牌Zara,深陷“抄袭门”
即便是一个不怎么追求时尚的人,也很难说自己从没听过Zara。作为全球最大的服装零售商西班牙Inditex集团旗下的主要品牌,Zara一直扮演着“快时尚”潮流先锋的角色。然而,在光鲜亮丽的时尚背后,Zara又是否全靠自身创...
发布时间:2018.07.06 -
国际刑警组织缴获了大量假冒商品
2018年7月12日,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宣布其在近几个月以来在4个大洲之间进行了大规模的逮捕行动并查扣了大量的假冒商品。 到目前为止,在非洲、亚洲、中东和南非等地区,超过64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认或逮捕,1300多名可疑之徒正在接受调查。 法国相关刑警小组指出,“来自执法机构、海关与卫生监管机构以及指挥机构的相关人员在商店、市场、药店、零售店、仓库以及边境检查站采取了突袭行动
发布时间:2018.07.18 -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引进机器学习工具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为其商标审查员引进了“认知计算工具”,并表示目前其他知识产权机构均未使用此技术。 这种“智能评估工具包”将简化商标审查流程,因为这种机器学习模式将快速识别一些潜在的问题并提醒商标审查员警惕这些问题。 该工具包具有“智能检索”的功能。其会自动将新的纯文字商标申请与先前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对比,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相似程度来制作出一份目标清单。 该工具包还具有“文字分析”的功能。其将识别
发布时间:2018.06.01 -
“红底鞋”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Christian Louboutin 创造了自灰姑娘以来最著名的鞋履神话。凯特王妃、摩纳哥公主卡洛琳、碧昂丝、麦当娜等名流巨星都是他的忠实拥趸者。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受理了克里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兰步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一、原告二)诉哈森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简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
发布时间:2018.08.21 -
从“葵花宝典”案谈“商品化权益”保护
法律保护。 意料之外的是判决理由,北京高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商品化权益”并不属于“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权益”的范畴; 并且“商品化权益”本身的内涵、边界亦无法准确确定,相关公众对这一所谓的民事权益无法作出事先的预见,当然也无法为避免侵权行为而作出规避[3]。 从该判决意见来看,北京高院明确弃用了“商品化权益”的提法,而这一概念正是因为在“邦德007”案[4]中被北京高院所认可,所以
发布时间: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