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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采访徐新明律师:《红星照耀中国》译名引首创性及版权之争!人文社人教社回应掐架
化发展的角度看,给作品名称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利于文学创作,同名歌曲也很常见,不同的作品内容可以使用同样的作品名称。 与此同时,一本书既是作品也是商品,作品的名称就相当于商品名称。徐新明认为,“红星照耀中国”几个字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以看作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造成混淆。”徐新明说。
发布时间:2018.08.17 -
《红星照耀中国》译名引首创性及版权之争!人文社人教社回应掐架
化发展的角度看,给作品名称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利于文学创作,同名歌曲也很常见,不同的作品内容可以使用同样的作品名称。 与此同时,一本书既是作品也是商品,作品的名称就相当于商品名称。徐新明认为,“红星照耀中国”几个字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以看作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造成混淆。”徐新明说。
发布时间:2018.08.17 -
在先销售商品构成使用公开的认定
作者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周亚娜 【弁言小序】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以公开出版物作为现有技术的情形为绝大多数。然而,使用公开作为一种重要的现有技术渊源,同样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尤其对于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专利商品,对于与该商品对应的专利而言,如果请求人能够获得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销售该专利商品的相关证据,则有可能作为最有力的现有技术成功使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即该证据成为破坏
发布时间:2020.05.06 -
知名作品的主要元素是否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就主要集中在仿冒(passing off)上,[1]即通过相似的商标或包装让消费者误认为某一商家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另一商家。[2]其次,商业标识是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长效竞争手段,指在经济活动中,能够区分经营者和商品来源的标志,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域名、姓名以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3]为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同时也容易引发其他生产经营者“搭便车
发布时间:2017.08.02 -
NEW BALANCE诉纽巴伦不正当竞争3000万一案:诉中禁令再获法院支持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经多轮禁令听证后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纽巴伦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在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或者与近似标识之装潢的运动鞋。据悉,新平衡在本案中索赔金额高达3000万,此次
发布时间:2018.02.11 -
滥用知识产权将成反垄断执法新目标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热点问题”专题论坛上表示。 我国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仿冒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直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的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多次部署保护知识产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项行动,2017年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4601件,案值近130亿元,其中查处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5339件,有力
发布时间:2018.05.17 -
知名电影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法保护
时间:2017年12月31日 【判决要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也可以损害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不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且其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为必要。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维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影作品如成为文化市场上的商品,关于其名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发布时间:2018.08.20 -
制售假冒奢侈品牌腕表团伙被判刑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9、被告10、被告11、被告12、被告13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14、被告15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于2022年4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2023年2月20日恢复审理;2023年3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2023年7月5日因被告人Z某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裁定对其犯罪部分中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发布时间:2023.12.14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发布时间:2017.08.16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发布时间: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