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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价碎片”看名人姓名商品化权!
如何评价这种现象呢?在广义的知识产权法上,这些并非普通的碎片,而是附着了名人商品化权的物品。 商品化权,又称形象权,是指将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的人及动物形象)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商品化权保护的形象囊括指向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形象的各种形象元素,包括人物肖像(包括身体部位,如腿模广告中的模特的腿部)、姓名、作品、具有人格属性的物品等(如刘翔的签名、姚明的球衣、贝克汉姆踢过的足球),只要能
发布时间:2016.09.18 -
现行法下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司法保护
作者: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市场中同类产品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关系,除了使用类似的商标或者名称外,竞争者还可能采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来达到攀附知名商品的目的,因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因其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意义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单独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案由的案件相对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一般商品的包装装潢单独起到识别作用的很少,其作为
发布时间:2017.07.18 -
现行法下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司法保护
作者: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市场中同类产品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关系,除了使用类似的商标或者名称外,竞争者还可能采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来达到攀附知名商品的目的,因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因其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意义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单独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案由的案件相对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一般商品的包装装潢单独起到识别作用的很少,其作为
发布时间:2017.07.18 -
商誉载体的承续条件:评可口可乐“新瓶装旧酒”
logo,也不会有人误会这是百事可乐。 (去除Coca-Cola 字样的可口可乐瓶的外观) 无独有偶,可口可乐公司还将一种新版的光面弧形瓶立体形状在欧盟申请注册为商标(如下图)①,指定使用于第6、21、32类的商品。显然,相较之前可口可乐大名鼎鼎的立体商标而言,新的商标显得非常普通。不幸的是,这一商标申请却在近日遭遇挫折。审查员及上诉委员会均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对该申请予以驳回。接连失利后,可口可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4.01 -
深圳市青科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判决书
商标局经核准予以注册,注册号为1380908,有效期限为2000年4月7日至2010年4月6日止。原告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游戏机、积木、智能玩具等。原告获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后,有使用的事实,原告使用的产品为“儿童早教机”、“电子积木”等。1999年4月26日,被告深圳市青科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学习机的生产、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2000年2月28日,被告经国
发布时间:2016.03.08 -
商誉载体的承续条件:评可口可乐“新瓶装旧酒”
logo,也不会有人误会这是百事可乐。 (去除Coca-Cola 字样的可口可乐瓶的外观) 无独有偶,可口可乐公司还将一种新版的光面弧形瓶立体形状在欧盟申请注册为商标(如下图)①,指定使用于第6、21、32类的商品。显然,相较之前可口可乐大名鼎鼎的立体商标而言,新的商标显得非常普通。不幸的是,这一商标申请却在近日遭遇挫折。审查员及上诉委员会均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对该申请予以驳回。接连失利后,可口可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4.01 -
从“天价碎片”看名人姓名商品化权!
如何评价这种现象呢?在广义的知识产权法上,这些并非普通的碎片,而是附着了名人商品化权的物品。 商品化权,又称形象权,是指将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的人及动物形象)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商品化权保护的形象囊括指向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形象的各种形象元素,包括人物肖像(包括身体部位,如腿模广告中的模特的腿部)、姓名、作品、具有人格属性的物品等(如刘翔的签名、姚明的球衣、贝克汉姆踢过的足球),只要能
发布时间:2016.09.18 -
商品分类不明引发的商标纠纷
发布时间:2016.03.08 -
聚焦“乔丹”商标争议案件焦点
申请人本人,进而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陶凯元说,乔丹公司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亦认可“确实会有没有购买过我方商品的公众会产生联系的可能”。 “对于二者的具体关系,由高到低不同比例的受访者认为二者具有代言人、姓名授权使用、企业开办人等关系。”陶凯元认为,两份调查报告可以进一步佐证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7.01.05 -
姓名权构成在先权利的三个条件
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8类的“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再审申请人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主要理由为:(一)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再审申请人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包括“乔丹”“QIAODAN”在内的大量与再审申请人相关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
发布时间: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