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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下)
专利申请文档的查阅复制 (一)修改背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致力于审查信息的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目前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设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此平台可以满足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审查信息的查询需求。 与我国《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1节和5.2节规定的内容类似,美欧、日、韩也在法律层面从“应予公开”和“应予保密”对专利文件的查阅
发布时间:2017.04.12 -
补充实验数据该不该考虑?北知院是这么认为的
(作者:卓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细胞基因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驳回复审案件[1]。 在日前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审查指南中有关补交的实验数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而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正是细胞基因公司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针对
发布时间:2016.12.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
发布时间:2014.03.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八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4年3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就包括
发布时间:2014.03.21 -
补充实验数据该不该考虑?北知院是这么认为的
(作者:卓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细胞基因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驳回复审案件[1]。 在日前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审查指南中有关补交的实验数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而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正是细胞基因公司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针对
发布时间:2016.12.14 -
欧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发布技术转入许可指南
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需要通过开发或获得前沿技术推出新产品和新服务,其中通过许可协议获得第三方技术权利的过程被称作技术转入许可。2015年12月,欧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European IPR Helpdesk)发布了技术转入许可指南,分析了技术转入许可最相关的问题,总结了预备步骤和实践性建议,为未来谈判做准备。报告指出,许可谈判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特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进入谈判阶段前最好咨询
发布时间:2016.03.11 -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鼓励经营者合规经营,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部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2月1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
发布时间:2019.11.29 -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
发布时间:2020.02.10 -
浅谈审查指南修改对于无效程序双方的影响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下称《指南》)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改(以下简称“指南修改”)[1.2.3],于2017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其中部分内容涉及专利无效程序关于权利要求修改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 将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于被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以合并方式修改”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同时将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例外情形
发布时间:2020.07.3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9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11日
发布时间: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