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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和理由:一、金博士公司在对农科院使用“郑58”生产、经营“郑单958”的许可范围之中,已包含农科院允许德农公司使用“郑58”生产“郑单958”的权利。因此,德农公司使用“郑58”生产“郑单958”,并不构成对金博士公司的侵权。二、退一步而言,即使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金博士公司在对农科院使用“郑58”许可范围中,并不包含农科院允许德农公司使用“郑58”生产“郑单958”的权利,德农公司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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