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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电商平台售卖产品证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专利的新颖性
smart智能双轮平衡车”,该页面有一条时间为“2014-5-26 16:04:00”、内容为“物流很好,中午就到公司了”的评论。而骑客公司则提供了与苏宁公司的合同、订单、情况说明、新闻媒体报道等用以证明该款平衡车系2014年8月以后上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公证书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波速尔公司不服
发布时间:2021.07.28 -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
(作者:闫文军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 副教授;张犹诚 中国科学院大学 硕士研究生)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其中现有技术的定义应与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同,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理论依据是现有技术属于不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某些特定情况下,发明创造虽然已经公开,但并不丧失新颖性
发布时间:2016.06.03 -
新颖性评判中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顼晓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当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新颖性无效理由中引入“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如何把握新颖性判断中“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一适用标准,是目前新颖性审查实践中的难点,而现行审查指南中就该适用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仅给出简单的示例,因此审查事务中存在进一步对该适用标准进行明确的需求,以便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本文
发布时间:2016.03.22 -
【十大案件】|评析“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GUI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及新颖性宽限期审查 该系列案涉及在对比判断中如何考虑硬件装置和GUI二者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GUI和硬件装置组合设计如何对比判断,GUI交互方式、动态效果如何考虑,如何以GUI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并结合相关GUI现有设计状况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得出结论,同时涉及GUI保护范围的认定。 此外,该系列案还涉及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特别是试用软件相关
发布时间:2019.06.28 -
最高院知产法庭: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
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推定的举证责任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裁判要旨】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 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
发布时间: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