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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Crocs外观设计无效案:在互联网上发布新产品后将不能注册欧盟外观设计
为257001-0001。 首先需要回顾指出,外观设计注册的条件包括新颖性(没有任何相同的设计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被公开)和独特性(对于一个知情的使用者而言,设计所带来的整体印象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的设计的整体印象不同)。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2001年12月12日第6/2002号条例)第七条第1款规定,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通过注册或者其他的方式出版,或者展出、在商业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披露,即认为
发布时间:2018.08.29 -
功能性限定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
案例二中的第二组权利要求来说,如果对比文件1中的联锁结构应用到具有隔热壁的自动售货机中,只能采取在分隔壁上开槽的方式来实现,这样会较大地改变隔热壁的结构,而且会破坏其保温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联锁结构应用到具有隔热壁的自动售货机中,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另外,对于判断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应当继续审查其是
发布时间:2018.06.28 -
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的评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姜小薇 【理念阐述】 化学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来源的核心在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这种用途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往往较为简单,如写成“一种XX化合物在XX方面的用途”。但在这种简单的权利要求背后,常常导致争议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判断新性能与已知性能之间的关系,即如何确认新性能不是隐含在已知性能中的另一种效果表达?二是新性能和已知性能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是否能够
发布时间:2018.12.14 -
如何评判化合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中最常见的条款之一。笔者以某无效宣告请求案为例,阐述如何解读化合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化合物权利要求新颖性评判的审查标准。 【理念阐述】 化合物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具有特定化学结构和/或化学名称的化合物,依此使其区别于现有技术已知的化合物。化学名称通常与结构相关,化学结构是否相同是区分权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化合物的根本;通常情况化合物的纯度不会改变化合物的结构,因此化合物权利要求通常不包含纯度信息
发布时间:2019.10.18 -
专利申请视为撤销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作者 | 宋亚玲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 蓝立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 专利申请的视为撤销(简称“视撤”,包括主动撤回)有多种原因,本文通过多个实际案例,对“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公开不充分”“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存在形式缺陷具有授权前景”四种视撤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为申请人/代理人的发明申请
发布时间:2020.05.11 -
浅议专利确权程序中产品宣传手册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作者:孙淑美 王成荫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即在专利无效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产品宣传手册是一类常见的作为使用公开或者公开出版物的证据,但是对于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破坏目标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不同的合议组/合议庭之间操作标准不太一致,甚至有时候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研究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是否能够被有效使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将结合判决实例,阐述
发布时间:2018.01.04 -
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应当引入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
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是在先申请专利制度下,对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公开其发明创造行为的一种救济措施,是现有技术/设计认定中的一种例外情形,其目的是给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不得已的公开行为提供救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宽限期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广义新颖性宽限期和狭义新颖性宽限期。目前,美欧等国家和地区采用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而我国采用的是狭义的宽限期,两者在公开的方式、时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狭义
发布时间:2018.11.06 -
如何分配推定新颖性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苑伟康) 【弁言小序】 在专利审查中,新颖性是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审查员针对新颖性的审查应依据同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判断。在审查实务中,首先判断两者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质相同,如果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从而认定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技术或者实用新型。由此可以看出
发布时间:2016.09.18 -
滴眼液瓶专利被宣布无效 莎普爱思拟提起诉讼
审查决定书内容:2014年11月4日,公司申请了发明名称为“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651984.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18日,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2017年5月27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春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无效的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8.01.19 -
大疆公司与力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案涉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关于争议焦点四。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因而不落入权利人主张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种不侵权抗辩事由。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正当性在于,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布时间: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