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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颖性”问题的再思考
“新颖性是三性判断中最简单的问题,也是最复杂的问题。”这是笔者三十多年前在欧洲专利局接受培训时指导老师告诫的一句话。笔者当时对此话不甚理解,只以为是小题大做。如今回想,才发觉的确如此——与“创造性”相比,“新颖性”的判断并不复杂,然而正确理解“新颖性”的含义并作出一个准确定义却并非易事。 1997年,笔者曾结合审查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件对“新颖性”进行过探讨,认为以“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
发布时间:2022.08.31 -
浅谈先整体后局部的哲学思维在专利新颖性判断中的应用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对专利从业人员来说十分熟悉。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专利从业人员都能够完全领会《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对新颖性规定的内涵。如果在判断过程中存在小小的偏差,就有可能造成判断结果不够精准,甚至导致判断错误。从大处讲,看似微不足道的失误却有可能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专利新颖性的判断应该慎之又慎。 客观来说,新颖性
发布时间:2022.06.13 -
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
【裁判要旨】 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规定,核心在于他人违背申请人意愿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具体判断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即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公开或者是否放任公开行为的发生,客观上是否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使其发明创造不易被公众所知晓。他人违反明示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根据社会观念、商业习惯所应承担的默示保密义务,擅自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构成违背
发布时间:2023.12.28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专利申请案
案情简介 A公司拥有涉案专利,B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A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
发布时间:2024.03.28 -
无效程序中药物晶型新颖性的判断
摘要: 药物晶型由于其特殊的性质,近年来成为药物研发的重点。对于药物晶型的专利无效挑战也日渐增多,但是仅仅依据新颖性这项无效理由挑战成功的案例为数不多,对于药物晶型新颖性的审查标准众说纷纭。本文试图借助一些案例探讨无效程序中药物晶型专利新颖性判定的审查标准。 关键词: 药物晶型,新颖性,无效,实际公开,推定公开 一、引言 药物基础化合物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晶体形式,“同一化学结构的药物,因为结晶
发布时间:2024.05.14 -
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修改超范围的调研及法理分析
摘要 本文设计了一套与新颖性、创造性和修改超范围判断有关的调查问卷,并通过分析调查结果,探究审查员对相关法条认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及背后存在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 新颖性 修改超范围 一、背景 新颖性、创造性和修改超范围是专利审查中频繁用到的三个条款,对这三个条款认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将影响到专利审查的质量。与一般认为新颖性的判断非常容易不同,实际上新颖性、修改超范围与创造性一样,均有一些深刻的
发布时间:2024.08.13 -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判断
【裁判要旨】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新颖性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 技术效果 【基本案情】 徐某军系专利申请号为201611021737.7、名称为“缩短残留农药半衰期和/或完全降解时间的降残方法
发布时间:2024.08.08 -
模型可以使用轿车的外观造型
公司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应为无效专利。2005年6月,专利复审委做出决定,认为“玩具汽车”和“轿车”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因此不用对比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宝马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复审委的审查决定。[1]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侵权判定
发布时间:2017.11.27 -
中微半导体站稳脚跟,与Veeco和SGL在全球市场握手言和
01822507.1号、名称为“通过化学汽相沉积在晶片上生长外延层的无基座式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因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无效。据悉,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就是去年 Veeco 美国起诉 SGL 专利侵权的涉案美国专利(US 6,506,252、US 6,726,769)的中国同族专利。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到,中国高科技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对手,特别是行业巨头提出诉讼时,正由过去的妥协、让步到
发布时间:2018.02.11 -
玉米品种“强硕68”新颖性判定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情形,故不具备新颖性。 2019年3 月27日,衣泰龙提交了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2008年2月21日“强硕68”通过品种审定后,安排敦煌公司进行小面积试制种,未签订种子生产协议,2009年开始大面积制种,2009 年12月9日申请品种权保护时没有丧失新颖性。小面积试制种一般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但敦煌公司为承揽 2009 年制
发布时间: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