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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
企业经营中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管控
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且还进一步确认了商标注册人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在制度上确立了我国“撤三”制度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独特证明责任属性。 任何人可以针对注册商标提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理由只有一个“该商标三年内未进行实际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只要材料符合就会对该项申请予以受理,而商标注册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月的限期内进行举证。如果举证
发布时间:2020.02.13 -
如何分配推定新颖性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权利要求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示例性说明。 【理念阐述】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使其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根本特征为结构和/或组成特征,而结构和/或组成从根本上是由制备方法决定的,因此同样的制备方法必然得到相同结构和/或组成的产品,但是不同的制备方法所得到的产品是否必然不同,答案却不尽然。例如,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是用X方法制备的玻璃杯,而对比文件是用Y方法制备的玻璃杯,如果两个玻璃杯的形状、结构和材质都是相同的
发布时间:2016.09.18 -
上诉人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原审被告瀚霖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应驳回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涉案专利已经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7946号行政判决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故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正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起诉。 (二)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并非新产品,在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没有完成初步举证的
发布时间:2022.02.15 -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凯赛公司与被上诉人瀚霖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时间1.2~2.5小时,低于30℃时可关闭冷却水;4.3.1联系离心岗位,打开出料阀开始出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11月5日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证明,其于2004年3月1~4日按照IS09001标准对山东凯赛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现场审核,期间审阅了该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发放并实施的
发布时间:2022.02.15 -
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诚信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转移成亮点
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 诚信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转移成亮点 ——(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两起涉及同一专利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关联案。两案所涉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凯赛
发布时间:2022.02.15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判决驳回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君意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君意公司已经举证证明瑞利公司对涉案软件具有实质接触、瑞利公司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具有一致性;瑞利公司经一审法院责令无故不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应由瑞利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1.11.01 -
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责任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到底是何种态度,是审查员证明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还是审查员在审查时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才能驳回专利申请。其中对于后者,则可能由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没有表明获得技术贡献的情况下,审查员即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从宏观来看,这就是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其对于某些专利申请的走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发布时间:2016.11.07 -
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责任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到底是何种态度,是审查员证明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还是审查员在审查时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才能驳回专利申请。其中对于后者,则可能由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没有表明获得技术贡献的情况下,审查员即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从宏观来看,这就是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其对于某些专利申请的走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发布时间: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