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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信诉58同城侵权索赔3000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说法中,第一种输入“优信”及“优信二手车”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并链接58官网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入该链接页面后,58同城的官网首页醒目位置却标注“优信二手车”字样的行为,也是如此。 而在张律师看来,58同城作为与优信二手车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字号及官方网站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并故意混淆,有借他人
发布时间:2016.04.08 -
优信诉58同城侵权索赔3000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说法中,第一种输入“优信”及“优信二手车”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并链接58官网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入该链接页面后,58同城的官网首页醒目位置却标注“优信二手车”字样的行为,也是如此。 而在张律师看来,58同城作为与优信二手车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字号及官方网站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并故意混淆,有借他人
发布时间:2016.04.08 -
优信诉58同城侵权索赔3000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说法中,第一种输入“优信”及“优信二手车”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并链接58官网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入该链接页面后,58同城的官网首页醒目位置却标注“优信二手车”字样的行为,也是如此。 而在张律师看来,58同城作为与优信二手车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字号及官方网站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并故意混淆,有借他人
发布时间:2016.04.08 -
知识产权打假“热搜榜”
>>反不正当竞争法拟修改 傍名牌最高或罚一百万元 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最高或罚款一百万元。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
发布时间: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