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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法第六条规定的“擅自使用”包括销售行为吗
作者:黄璞琳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应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原国家工商局1995年7月6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8.02.07 -
虚拟角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途径探析
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保护途径 涉及第三人利用商品化权益人所创造的虚拟角色形象、角色名称、作品名称进行市场经营行为,其虽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搭乘商品化权益人的便车、导致权益人的利益受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最优的规制途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一般可归纳为如下三类:营销、保护竞争者免受不正当交易行为、使消费者免受不正当
发布时间:2019.08.14 -
司法视角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解读与展望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反法司法解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的配套司法解释,于2022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新《反法司法解释》系自2019年反法修订后对其适用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共有二十九条,涉及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的适用及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认定。本次
发布时间:2022.03.22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1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第二条第二款 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不正当竞争造的直接后果是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
发布时间:2022.12.29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项的理解与适用
一、对反法六条修改的基本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下简称“反法六条”)在2017年的修改中作了较多的内容调整,其中比较大的几个方面的调整体现为,剔除“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将该条款设计为纯粹的禁止混淆行为条款。规定混淆行为共同的构成要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另外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增加兜底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
发布时间:2023.03.20 -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开始实施,历经2017年的全面修订、2019年的修改完善,于2022年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2022年11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笔者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前两次修改和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就几个相关问题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问题,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制止
发布时间:2023.10.23 -
超越荆棘的丛林:也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适用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逻辑关系上,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并不相互排斥,可以平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独立性,并不附属于和依赖于知识产权法,人为划分适用上的优先与劣后次序,在学理上经不起解释,在立法上也是没有依据的。不同法律之间存在某种制衡与约束关系,竞争法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就是用来“抵触”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竞合并不全然是排斥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不能简单对立
发布时间:2023.09.07 -
《反不正当竞争法》30年回望与前瞻
内容提要 理念和制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是指导,制度是落实,理念和制度水乳交融、相得益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30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根本属性和运行规律有了比较全面、深刻的把握,相应的理念和制度有了长足的演化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宽范围、低门槛和开放性,奉行实用主义哲学,并采取“三元利益叠加”的法律分析框架。一般条款的谦抑性适用、竞争行为的基础地位、商业道德的商业伦理
发布时间:2023.08.02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
摘要 “刷机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为焦点,沿着“保护竞争利益-竞争行为不当-确有竞争关系-造成损害后果”的论证路径,从商业道德、竞争秩序、利益平衡等角度出发,吸纳了学术领域诸多学者的观点,论证角度多元、论证内容丰富。其中,论证原告是否享有竞争利益具有必要性,但商业道德、行业惯例的适用并非论证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必要因素,而是应着重从市场竞争效果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利益平衡;对于竞争关系
发布时间:2023.09.20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分析框架
摘 要 理解竞争的本质是识别不正当竞争的前提。竞争的本质是争夺交易机会,因交易机会此消彼长所导致的竞争利益损害不可避免。此谓“竞争利益的相对性与损害的相互性”。这意味着,竞争是否正当的关键不在损害,“权益—损害范式”存在误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优胜劣汰的竞争不被扭曲,识别不正当竞争应采用行为中心主义范式。行为背后的竞争利益对行为定性并无决定性意义,损害亦然。损害概念在反法
发布时间: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