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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
缪宇 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讲师 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四种计算方式之一。不过,在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司法实践倾向于适用法定赔偿,而非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1](P1482)。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我国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系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由于我国专利许可率总体偏低,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取得过许可使用费,或
发布时间:2019.12.25 -
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形塑
作者 | 熊琦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合同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最为简略的部分,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诸多规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但随着作品经济价值的日趋提升和涉及著作权交易的商业模式日益复杂,仅依靠合同法规制著作权许可和转让行为已无法满足需要,大量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处于纯粹“契约自由”的状态,完全由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解决。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形成诸多形式上和
发布时间:2020.07.01 -
网络媒体侵权泛滥,法定许可能否成为解决之道?
带来诉累,也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能否成为解决网络媒体侵权泛滥的路径呢? 所谓法定许可,即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2]我国《著作权法》中一共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其中,第33条2款规定了传统报刊
发布时间:2017.07.17 -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认定
国内的产业标准,而这又不可避免地会使用IDC 公司拥有的专利。华为公司与IDC 公司进行了若干次的许可使用费的谈判。由于IDC 提出的专利许可费用高于华为公司的预期,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IDC 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而华为公司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 的原则,确定IDC公司就其
发布时间:2018.06.27 -
“喜洋洋与灰太狼”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终90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1.29 -
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专利商标版权数量超10万件
从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获悉,截至10月底在该中心挂牌的专利、商标、版权等数量超10万件,海南知识产权权属转让及许可业务取得新进展。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权属转让及许可业务可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实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从而获得回报,也能够协助企业实现专利、商标、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真正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据了解,在海南
发布时间:2020.11.05 -
启航考试学校与中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简介”的内容均为故意为之的虚假内容,其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的意图明显。 2.中创公司并非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类”主体,其并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招生资格。因此,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对涉案商标是使用不具有合法性。 (二)即使中创公司在宣传单中说明了提供服务的来源为中创公司,且在合作协议中以每页加注水印的方式提示了其中创公司的服务提供者身份,但中创
发布时间:2018.03.01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当慎重,以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学校开除后,设立了中创公司以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样开展考研培训等业务并在宣传材料中使用启航学校享有著作权的启航风帆图形作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2013年4月1日,中创公司与贵州启航学校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中创公司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等上,使用 “启航学校”、“启航考研”等字样,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与启航学校的极大混淆,扰乱市场秩序;并且中创公司在与
发布时间:2018.03.01 -
2017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荣龙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刘录怀经与专利权利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在甘肃省范围内实施“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孔桩(简称WZ桩)”发明专利的排他许可权,同时取得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专利侵权行为行使诉权的授权。2016年8月,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嘉园南区二期地下车库的地桩基础由荣龙生负责现场施工,刘录怀认为荣龙生在施工中使用了“WZ桩”的技术和专利设备进行施工,构成侵权,经与对方
发布时间:2018.05.04 -
2017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一: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安之酸营养美发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韦氏•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悦是第5020178号“五贝子”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类,包括洗面奶、化妆品、洗发液等,注册日期为2009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19年2月13日。2009年12月20日,刘悦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吉林省御美天
发布时间:201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