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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录音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邻接权,但并不享有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如今,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市场收入的萎缩使得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的立法需求更为急迫。笔者认为,录音制作者作为正当的邻接权权利人,其取得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获酬权无论从理论分析、利益平衡或是市场需求的角度均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 邻接权赋权范围需扩大 邻接权的概念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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