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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保护中的商业道德考量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权益的保护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为减少对《反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适用,《反法》在2017年修订时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专条”[1] ,但涉及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以致个案中适用《反法》第二条的情形并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多趋势。 《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
发布时间:2024.03.27 -
片面公开未生效法院判决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案号】 (2017)沪0101民初5053号 (2017)沪73民终315号 【裁判要旨】 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的范畴,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将司法未决事实片面公开,并做误导性陈述,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案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为企业
发布时间:2019.08.14 -
仿冒微信投诉界面,被告一审被判侵权
承办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江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一方面探索了一种网络平台治理的新型保护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遏制网络生态系统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倡导平台用户合法规范经营,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系统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环境。 平台用户被诉侵权 该案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服务运营商,两被告杭州科贝公司和杭州海逸公司注册运营了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从事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等业务。腾讯公司起诉称,存在
发布时间:2019.08.19 -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篇)
商业秘密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连续多年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2018年至2022年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5万余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44件。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助力企业创新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
发布时间:2023.06.28 -
未出版书稿可以给予商业秘密保护
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原告片石书坊公司为确保上述信息不被泄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原告主张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和内容选取构成商业秘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只要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使是市场上已知的图书选题、策划创意仍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片石书坊公司将我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会见外国元首和接见外国记者等内容作为图书选题加以确定
发布时间:2016.09.06 -
未出版书稿可以给予商业秘密保护
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原告片石书坊公司为确保上述信息不被泄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原告主张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和内容选取构成商业秘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只要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使是市场上已知的图书选题、策划创意仍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片石书坊公司将我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会见外国元首和接见外国记者等内容作为图书选题加以确定
发布时间:2016.09.06 -
二维火起诉美团不正当竞争 索赔1亿元
近日,餐饮管理系统开发商二维火起诉美团窃取二维火及商家的经营数据,涉嫌不正当竞争,向其索赔1.02亿元。 据了解,二维火的运营主体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恶意侵入并监控二维火收银系统读取相关商家的收银信息、劫取支付流水,涉及金额2.3亿元人民币。违反了公认的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破坏了餐饮服务行业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维火方面还表示
发布时间:2018.08.24 -
法拉第未来起诉高合汽车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
2024年3月5日,法拉第未来在其官方微博账号“FaradayFuture”发布消息称,FF宣布,FF及其中国子公司以侵犯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中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FF前高管、华人运通创始人丁磊(连同其它关联公司,以下简称 "华人运通")提起诉讼。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要求华人运通立即停止侵犯与 FF 91 相关的商业机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i)使用涉案商业
发布时间:2024.03.06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商业数据条款”的契合与平衡
摘要:自《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其第十八条“商业数据条款”即成为各界热议之主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此次修订,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可以预见,“商业数据条款”的增设对于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将为数据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带来明确的规则指引,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散见于个案的数据权益保护规则奠定体系化的基础。 自
发布时间:2023.11.13 -
商业道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价值与标准二重构造
作者 | 王艳芳 法学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前言 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以及“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的混合体,其中既有价值取向,又有判断标准,大体上是价值取向与判断标准的统一体。其中,诚实信用是商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商业道德则是在承载
发布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