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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来势汹汹,中国钢铁行业如何渡过难关?
不公开,难以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边界,这也需要中国企业需要与ITC行政法官及申请人积极沟通,积极推进案件审理进程,避免不必要的动议或久拖不决以致产生高昂的费用。 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是中外贸易摩擦加剧的表象,美国企业正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控制中国产品对全球竞争格局产生的冲击。笔者希望看到越来越来多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司法竞技场上有精彩表现,积极维护中国企业的正面国际形象。 参考文献: ①美国企业对中国碳钢与
发布时间:2016.05.09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亮点问题评析
随着信息通讯的快速发展,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传送、扩散他人商业秘密变得越来越容易,对企业商业秘密造成巨大威胁。为提升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修改,修改内容均与商业秘密有关,包括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细化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进一步明晰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此外,还提高了赔偿额并增加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使
发布时间:2019.05.22 -
诋毁对手不成“砸了自己的脚” 同业竞争者要谨言慎行
商业竞争不可以没有底线,诋毁对手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对于“为何高管言论需要所服务公司来承担”、“为何诋毁邮件和诋毁声明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和依据”等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论述。 该案判决书全文长达40页,不仅称得上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侵权纠纷的经典案例,也再次为创业者规范经营敲响了警钟。 发诋毁
发布时间:2019.06.25 -
金驼公司与凯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驼公司申请再审称, 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判令二被申请人连带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792000元;谭勇赔偿工资损失43082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阶段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1、凯隆公司、谭勇的行为侵犯了金驼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发布时间:2019.05.16 -
王老吉多次投诉同行后被告上法庭,法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投诉深圳一家公司生产的草本固体饮料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生产食品,被对方以商业诋毁为由告上法庭。3月23日,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深圳该公司的上诉,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常商业活动中,常常有同行投诉同行的行为发生。那么,同行投诉同行,构成商业诋毁吗,界限在哪儿?本案给出了答案。 草本饮料被多次投诉擅用
发布时间:2020.03.26 -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被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网络诋毁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针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发布时间:2024.04.08 -
改装海尔产品销售运营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发挥,构成商标侵权;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与广东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其经销的商用洗衣机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洗衣机产品的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规模较大、被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行政机关查处后继续侵权,以及原告的维权
发布时间:2024.09.09 -
江苏南通宣判一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具有实用性;新宇公司被查封的图纸与华宇公司所提供的图纸基本相同,无实质差异,具有同一性。 法院审理认为,新宇公司、曹某均未能提供其实际测绘、分析所获得的技术数据,且其在以非法手段获取了华宇公司的大量涉案技术图纸后,已实际非法窃取了华宇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同时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其持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合法,依法不能成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新宇公司和曹某共同侵犯了华宇公司的商业秘密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2.04.08 -
涉“钉钉”平台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钉钉”平台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110民初3612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互联网群组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无权主动审查用户及群组成员之间的通讯信息,即不负有审查管理和对应删除群组内一般侵权信息的义务,不应因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
发布时间:2021.12.16 -
直播中对同行具体商品发表负面评论构成商业诋毁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次直播中,赏泥堂官方旗舰店主播吴卫明在直播中向众多观众及客户展示了盖有原告印章的紫砂壶,其在直播中描述原告所销售紫砂壶是假紫砂泥、假柴烧的虚假宣传。被告通过直播传播误导性视频和虚假信息,恶意抹黑原告商业信誉,误导广大群众,对原告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