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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建议对平台垄断问题加强研究
“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组织形式。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前五家公司都是平台企业,这意味着世界经济正在超越工厂、公司等经济组织形态,进入平台经济时代。”为此,长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全国政协委员朱新力在本次“两会”上提出了一份题为《促进建设普惠、包容、开放的生态型平台经济体》的提案。他建议,应加强对数字经济研究,尤其要加强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理论的研究,以及贯彻审慎监管、谦抑执法的反垄断执法理念。 随着
发布时间:2018.03.07 -
《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挑战
近年来,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站队等事件屡见报端。从腾讯与360大战要求用户在QQ和360管家之间“二选一”,阿里、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在618、双11大战中要求商家站队,到美团外卖在无锡、海口等地要求入驻商家“二选一”……“二选一”频繁地在商业竞争中出现。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能否有效解决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站队、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在近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9.02.19 -
论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数据共享中的平台方利益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互联网开放平台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也随之不断普及。相比传统意义上的用户与服务商两方之间的直接数据交互,开放平台中因涉及到用户、开放平台方以及第三方,关系更为错综复杂,利益平衡也更为困难。本文试图从分析开放平台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出发,理清各自的权利边界,对开放平台中平台方利益的保护及其边界进行探索。 一、开放平台概述
发布时间:2019.03.21 -
《中美经贸协议》中的电商侵权条款解读
历经近一年的谈判与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下称《中美经贸协议》)于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15日正式签署,该协议对于中美两国乃至于世界的经济秩序都具有重大意义。《中美经贸协议》的第一章第五节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侵权中的义务与责任作了规定(该部分条款本文简称“电商侵权条款”),且这必然对国内电商环境的治理格局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试对此部分内容解读一二。 一
发布时间:2020.02.12 -
游戏产业生态发展与版权保护创新
戏IP化发展,使得游戏产业更加重视著作权生态建设。从产业的视角,新《著作权法》对游戏产业发展有哪些影响?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游戏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新类型版权问题,以及如何看待新时代的平台版权治理问题,值得关注与探讨。 国内游戏IP化发展 游戏产业更加重视游戏著作权价值 游戏,是真实世界规则在虚拟世界的呈现,是用创新的技术推动文化现代表达的方式。如《逆水寒》《天涯明月刀》等国风游戏,《乐高无限》《榫卯
发布时间:2021.01.21 -
反垄断热议: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该被处罚?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26 -
阿里巴巴、腾讯等起草《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
由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贝壳找房(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平台经营者提出,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经济信息社、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
发布时间:2021.11.03 -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下的注意义务初探
要 目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电商平台的发展与义务边界的拓展 三、注意义务强化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四、注意义务的强化结语 内容摘要 在间接侵权理论背景下,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需要依托注意义务的界定来划分过错的程度,注意义务不明将影响电商平台的义务履行和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承担及责任范围的判断。随着技术的创新发展以及平台自治理念的推进,电商平台的技术不断扩大,电商平台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也有所发展,但共同
发布时间:2022.06.16 -
欧盟网络平台“看门人”制度浅析
网络平台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主要包括网络平台经营者(平台企业)和网络平台内经营者。网络平台的主要特点在于平台企业自身通常不直接参与内容的生产,但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经营产品或服务的网络空间。[1]由于平台企业是联系平台内企业及网络消费者的枢纽,在平台经济中处于中心地位,因此,2022年9月
发布时间:2023.07.21 -
反垄断法视域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守门人”义务之构造
内容提要 为维护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欧盟出台《数字市场法》以强化对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制。《数字市场法》基于渠道理论建立守卫思想,提供仅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掌握核心平台服务企业的“守门人”规则,以事前的义务框架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与可获取。我国推出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延续我国传统反垄断规制的分析框架与思路,以事后监管为主进行执法补救,不足以预防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我国尚需借鉴
发布时间: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