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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带货广告中的法律主体认定
。基于此,来自“2.5次元”的虚拟偶像也逐渐被用于广告和带货活动,例如:初音未来与谷歌浏览器、红米手机等产品的合作,以及洛天依与维他柠檬茶的合作等。 | 虚拟偶像带货广告的法律主体认定 一般情形 为说明虚拟偶像带货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我们设想一个商业场景:品牌方A希望让虚拟偶像(运营方为B公司)代言,于是委托广告公司C安排B公司制作广告,并发布在虚拟偶像在自媒体平台D开通的账号中,同时附上品牌方A在
发布时间:2020.04.10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实现全国整合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自4月26日正式上线以来,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网站访问量累计达6.37万次。依托该全国统一平台,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将为权利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05.21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实现全国整合
自4月26日正式上线以来,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网站访问量累计达6.37万次。依托该全国统一平台,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将为权利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推进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6.05 -
基于投诉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销售链接的审查——评丁某梅与曳头公司、天猫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作者| 徐新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苏01民初687号 【裁判要旨】 因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或起诉平台内的销售商侵害其知识产权,平台断开相关商品的销售链接,销售商申请法院裁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先予恢复销售链接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审查销售商品侵权的可能性、是否给销售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销售商提供担保情况、删除或恢复链接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和法律要件,裁定是否应当
发布时间:2020.09.21 -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二审宣判!
今天(1月19日),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投诉方供货商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过程中存有过错,导致未及时终止处罚,网店售卖投诉商品存有不当且未积极维权,亦存在一定过错,改判酌定网店损失20万元,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网店积分和保证金。 案情回顾
发布时间:2021.01.20 -
侵犯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被判赔300万元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网络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本案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网络平台数据类经营信息,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切实打击恶意侵害知产产权行为的同时,推动新时代新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案情速递 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主播运营活动,旗下有两款直播平台。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并与原告
发布时间:2021.10.27 -
王栖鸾:与平台数据竞争纠纷相关的审判实务问题分析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网络平台有关竞争的法律条款,如何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如何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均值得深入探讨。有鉴于此,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指导,知产财经全媒体主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办的“网络
发布时间:2023.06.14 -
人工刷量平台帮助商家虚构点击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原标题:一公司因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被百度诉至法院,结果…… 近年来,伴随我国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 近日,针对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我爱网络公司)通过人工刷量平台帮助商家虚构点击量,干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算法及妨碍其排序结果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了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
发布时间:2023.06.29 -
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治理十大典型案件
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彰显了互联网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与价值导向功能。 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 1.超前点播案 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时不得损害用户既有权利 ——吴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04 -
利用技术手段为他人“刷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摘要:主播通过“刷粉”“刷人气”来虚构其直播服务的关注度,明显会误导消费者,破环直播平台的正常信息评价机制,扰乱主播之间的良性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主播“刷粉”“刷人气”的行为,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要旨】 主播通过“刷粉”“刷人气”来虚构其直播服务的关注度,明显会误导消费者,破环直播平台的正常信息评价
发布时间: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