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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形态演变视域下垄断行为的异化与因应
内容提要:将平台视为固定形态导致我国的学术研究难以形成合力,即将开启的平台监管也举步维艰。平台已经从Web 1.0形态中的信息存储中介进化为Web 2.0形态中的信息交互中介、互联网生态圈形态中的业务聚合中介。平台形态的演变不但改变着平台的定义,也引发了平台垄断行为的扩张与异化,分别是Web 2.0形态与互联网生态圈形态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扩张,以及生态圈形态中平台与非竞争平台、商家关系的异化
发布时间:2024.02.18 -
科学合理构建数据开放共享的限度
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蕴含提升经济效率的目标,虽然数据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中小平台与大型平台的数据储量差距,提高竞争强度,但当数据共享不能推动行业效率提升时,在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况下,应允许企业有一定的保留,以维护经济效率,即数据共享需要有一定限度。 (一)将数据视作必需设施并不利于有效竞争的市场发展 实现数据共享
发布时间:2024.03.11 -
网络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然成为大众的主要购物消费方式。网络购物平台一方面极大丰富了大众消费选择,促进了消费便利,另一方面由于对其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于对传统实体商店的监管,导致通过电商平台售假的情况越来越受到立法者关注。平台售假的商标侵权判定问题,给传统商标侵权规则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规则层面,应如何认定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尤其是如何把握其主观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制度层面,在遏制网络售假方面,平台到底
发布时间:2022.01.07 -
打破数据垄断困局,规范平台竞争秩序
如今,很多人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与各个互联网平台发生联系,每天都离不开微信、钉钉、支付宝、百度搜索、爱奇艺、滴滴打车等。将这些APP安装到一部手机,就能解决衣食住行,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平台在服务社会,为千家万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壮大发展,成为我国走向世界的企业名片。目前,国内一些大型网络平台规模不断壮大,已逐渐在各自领域形成了某种特殊的“垄断”——平台
发布时间:2019.09.02 -
数字平台版权责任新探——基于中欧版权立法的考察
2022年11月,西安中院认定一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该短视频平台向拥有版权的长视频平台赔偿损失。[1]这一案件将“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平台是否负有事前过滤义务”这一焦点问题带到台前,引发行业、媒体和公众热议。[2] 实际上,在我国司法领域,就版权法下的平台责任,尤其是平台是否负有过滤义务的问题,当前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严格遵循现行立法,认为不宜要求平台对
发布时间:2024.02.29 -
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悖论
内容提要:因应平台经济领域初创企业并购的浪潮,强化反垄断并购审查正逐渐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监管共识。以消除潜在竞争或创新为目标的扼杀式并购以及由此产生抑制投融资的创新杀戮地带的理论基础存在应用局限。作为平台市场中创新研发和商业化过程的有效机制,并购能够实现规模效益、激励风险投资并且产生创新乘数效应。目前中国和域外司法辖区针对初创企业并购制定的包括修正申报标准、创设无门槛申报义务、强化事后调查和倒置
发布时间:2024.02.20 -
销售假冒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生产地址的产品要担责
案情简介 王某在被告开设的网络购物平台店铺中购买了名为“美国正品黄金玛卡片”的商品。王某服用涉案商品后感到头疼,身体不适,向商家咨询无果,于是检索盒子信息,发现某政府网站曾报道过该商品不合格,并且含有西地那非,盒身标示的厂家、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均为伪造。王某认为被告销售此商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 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23.09.20 -
短租平台宣称“全国领先”一审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原告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跑公司)诉被告北京依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依依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依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首页及手机应用软件上连续一周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快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快跑公司诉称,其运营的“小猪短租”平台是一家短租房在线预订平台。依依公司运营的“依依短租
发布时间:2018.05.17 -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发布时间:2020.11.11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相关概念 (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
发布时间: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