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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收货地址能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户外公司和天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评 析 一、全国其他法院的审理思路。 网络收货地址能否作为案件管辖的连接点,全国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并不一致,甚至同一地区上下级法院的观点也有不同。 有的法院认为,网络收货地址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而且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起诉人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
发布时间:2019.03.01 -
对网络收货地址能否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地的调研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也因互联网购物的兴起,产生一些新的特征、新的问题。比如,通过网络购买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案件中,夹杂着买卖合同和知识产权侵权,此类案件中买受人设定的网络收货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法院处理的结果亦有不同。本次调研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设置检索条件“收货地址+管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裁定
发布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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