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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图形注册商标不宜成为商品外观保护的适当途径
具有了显著性和知名度。依据平面注册商标禁止被告对其立体化使用存在《商标法》适用上的困难,原告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那些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商品外观,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或装潢”。 1 引言 实践中,有些注册商标的图案就是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观——有的是商品自身的外观或者商品的局部外观,有的是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外观。但是,该获准注册的商标并非立体商标,而是平面图形商标。例如
发布时间:2021.08.05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商标无效的情形之一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用以规制商标注册人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该条款随着《商标法》立法的修订而沿革,内涵较为复杂,尤其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定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立足于现行《商标法》对二者准确理解和区分适用,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热点。近日,北京
发布时间: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