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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银汉公司诉称,原告拥有《斗谎奇缘》电视节目在中国大陆(海南省除外)的电视独家播映权,并在此后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02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同意将上述20集电视节目《斗谎奇缘》在中国大陆(湖南省、海南省除外)的电视独家播映权授予被告,协议价款为人民币338万元。从2002年6月26日至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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