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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宋晓明庭长权威解读专利权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2日) 一、制定背景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多以来,专利侵权案件稳步增长,所涉法律问题深度触及专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术事实
发布时间:2016.03.22 -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项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 据了解,出台上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保护创新创造,鼓励正当竞争,积极回应社会
发布时间:2020.09.22 -
无效程序中材料领域创造性典型案例诠释:创造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行政授权产生并对整个社会具有特定约束力的权利,专利权的这种对世性决定了其有效性不仅影响参与无效程序的双方当事人还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无效程序应当彰显其向社会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权利稳定、边界清晰的专利权的优势。特别是,对影响专利创造性的关键特征进行合理理解和解释至关重要。 在一种空调室内机无效案件中,在无效、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各个程序中,案件的焦点均集中于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术语“后凸台”的
发布时间:2021.05.12 -
从欧盟司法解释看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当被理解为对成员国2倍至3倍惩罚性损害赔偿立法规则的阻碍和禁止。 从欧洲法院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立法精神表明的立场不难看出,目前欧盟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仍持审慎态度。欧洲法院尽管通过司法解释表达了对该制度的关注和认可,但未改变立法上不引入、司法上不主动适用的总体情况。而我国在立法上积极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正逐渐超越一般国际标准,体现了我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
发布时间:2019.06.13 -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发布时间:2022.04.06 -
从“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案看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文字表述的局限性和抽象性、权利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因使用文字不精确等原因,导致在权利要求的理解上可能存在较大争议,此时则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 说明书及附图; 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
发布时间:2017.01.16 -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9.14 -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答记者问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解释》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 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
发布时间:2020.09.14 -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9.14 -
专家解读两高涉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陶鑫良 上海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第123条被称为“知识产权条款”,在该条中明确“商业秘密”作为与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平起平坐的知识产权之“客体”。在当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的5个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