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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以区分表为依据
——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5)甬仑知初字第75号;裁判时间:2015年11月18日。 (2015)浙甬知终字第72号;裁判时间:2016年4月26日。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纠纷中,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同时,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不能机械地以区分
发布时间:2017.04.06 -
相同类别不同群组商品的类似性判断
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注册在水龙头、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8)上的第1578133号“惠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在水龙头、沐浴用设备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8、1109)上的第8185194号“惠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
发布时间:2019.05.23 -
历经多年,中日“无印良品”商标案终审判决出炉
“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另查明,良品计画在第20、21
发布时间:2019.12.11 -
同一产业链前后端的商品与服务一般不构成类似——福建高院判决东方祥麟公司诉深圳百果园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东方祥麟公司并未进入对方的经营范围,不应认定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此外,深圳百果园在其授权门店部分水果上有使用水果生产企业的自有商标,而其涉案“百果园”标识仅使用于门店招牌、水果包装袋等提供服务过程用以表明服务提供者来源的场景,综上,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中使用涉案“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属于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第6807648号“百果园”注册商标的行为。深圳百果园公司及
发布时间:2020.11.04 -
最高法二审开庭审理中美“高通”商标纠纷
不构成侵权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两类,即将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其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该院认为,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上海高通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汉卡、通讯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均不构成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三被告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
发布时间:2018.08.10 -
纽曼斯DHA藻油被判侵犯“纽曼斯”商标权
斯”“纽曼思”商标权,其发现,纽曼斯公司、奥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即DHA藻油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纽曼斯”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请求判令纽曼斯公司、奥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纽曼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纽曼斯公司、奥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共同辩称,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类似
发布时间:2019.06.26 -
“好药师”商标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
无效宣告的请求。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不类似,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千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千红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档案等证据;好药师
发布时间:2020.12.21 -
史密斯热水器拒绝他人傍名牌
【案情简介】 “AOSAILO”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万田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商品上。艾欧史密斯公司认为“AOSAILO”商标与其母公司在先注册的“AOSmith”“史密斯A.O.SMITH”等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
销售自有商品与替他人推销类似服务的判断标准
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对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与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进行判断时,虽然可以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但其并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具体判断的时候,还是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两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判断两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是否具有一致性;两者在服务性质上是否具有紧密的联系;在被诉服务范围
发布时间:2024.11.19 -
宾利公司申请“B及图”商标无效 东方公司不服裁定结果诉至京知法院
图形”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向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宾利公司的“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宾利公司将“宾利”等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具有
发布时间: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