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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
裁判要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权已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既定法律事实作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并未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实际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一般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关键词 行政行为 专利权终止通知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其他行政行为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吴某某、专利号为200410064310.6、名称
发布时间:2023.08.30 -
共享童车第一案:遛娃神器专利属于谁?
童车等智能租赁设备的企业,并推出了共享童车品牌“花粉共享童车”。 2020年7月7日,花粉共享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消息:熊猫遛娃共享童车侵权案件判决花粉共享童车胜诉!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共享童车行业首例专利纠纷案于6月24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涉案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成立,驳回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花粉
发布时间:2020.07.14 -
“一种溶液萃取的分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浙01知民初274号 裁判要旨 在专利权权属类案件中,发明人身份的确定是判定专利权属的关键。发明人的身份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专利文件记载为准,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记载内容。然而,实践中可能存在因各种原因而未记载实际发明人的情况。此时,应当通过对技术图纸的提供者、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来源的审查、无实质性差异技术方案的比对,结合相关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而确定对发
发布时间:2023.11.08 -
原则上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项专利申请上产生了两项专利申请权。鉴于广东某动力公司因法院的错误释明放弃有关诉讼主张且未提出上诉,本案宜发回重审。 该案裁定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发布时间:2024.02.21 -
涉“气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通过体现研发过程、技术效果等内容的证据或理由,证明或合理说明其对争议技术方案作出了实质性的技术贡献。因两鲁某公司对此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不能享有专利权。故两案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两案裁判通过合理确定因改进他人提供的非公开技术方案所产生的专利权属纠纷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防止没有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主体将他人的技术方案改头换面、据为己有,有效保护了技术交易中技术提供方的
发布时间:2024.03.21 -
“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的输送装置。 郑州新某科技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是宋某礼为完成本职工作,并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当归郑州新某科技公司所有,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郑州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郑州新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宋某礼的工作内容较为繁杂,主要是事务性工作,其本职工作不包括石墨烯生产设备的研发;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郑州新某科技公司为涉案发明创造的
发布时间:2024.03.22 -
山东建筑大学与山东中之垣新材料等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裁定书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大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鲁01知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山东某材料公司、山东某建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牟**,被上诉人山东某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
发布时间:2024.08.19 -
“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注明为“安派电子芯片分析技术服务费”。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发布时间:2024.09.04 -
“电动车”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关联公司(某汽车集团、某科技股份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乙公司方)所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多达数十件,发明人均涉及成都某工业公司的离职员工,且主要涉及电动汽车机械及电池等技术领域。乙公司方故意将成都某工业公司的相关离职人员在原单位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诉争专利并将自己作为诉争专利权人,具有侵权的故意。(三)在多个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存在侵权故意的情节,支持了相关
发布时间:2024.09.04 -
“医用缝合器械”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32幢一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平,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