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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胜诉
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18.01.08 -
七年磨一剑: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终审胜诉
提要: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200710124309.1、名称为“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两次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第一次无效
发布时间:2022.04.20 -
日亚化再胜!德法院判定YAG专利有效,驳回亿光所提的无效诉讼
日本LED大厂日亚化学工业(Nichia Corporation)29日宣布,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判决,确认日亚化所持有的德国YAG专利(EP936682、德国对应号为DE69702929)有效,并据此将台湾LED制造商亿光德国子公司Everlight Electronics Europe GmbH(以下称“德国亿光”)所提起之专利无效诉讼全部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该判
发布时间:2018.08.30 -
完美反击!起诉大疆侵权的5项无人机专利被判无效
已经广泛应用于无人机领域,尤其是多旋翼无人机,属于目前无人机领域的常见功能。在涉诉的五件专利中,其中四件经过多次易手,主要的技术方案就是“无头模式”,一种以遥控器而非飞行器方向为基准的遥控飞行模式。“无头模式”操作想法在很早以前就有人想到,并且已经有相关的专利和公开文件,很显然,这些专利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因此,大疆决定通过申请对方专利无效的方式来进行有效的应对。 围绕手中持有的5项专利
发布时间:2019.08.21 -
新颖性评判中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顼晓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当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新颖性无效理由中引入“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如何把握新颖性判断中“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一适用标准,是目前新颖性审查实践中的难点,而现行审查指南中就该适用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仅给出简单的示例,因此审查事务中存在进一步对该适用标准进行明确的需求,以便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本文
发布时间:2016.03.22 -
专利权侵权中被告应承担的原告律师费确定规则
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即使构成侵权,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也过高。被告坤森公司未作答辩。 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原告请求就涉案专利出具了评价报告称,作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的初步结论。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为授权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
发布时间:2017.07.03 -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专利)
公司商品的正视图(图4)、左侧视图(图5)、右侧视图(图6) 苏萨公司标签设计图2009年(图7)、2010年(图8)、2012年(图9) ZL201230638392.6饮料瓶(兵一兵生榨椰子汁1.25升)外观设计照片 9. 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对行政处理决定影响的专利侵权行政纠纷案 案号:无锡中院(2016)苏02行初113号 江苏高院(2017)苏行终610号 原告: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19 -
“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原审第三人杜文文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520653490.5、名称为“云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大疆公司。杜文文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8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2-5、7-1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大疆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1.08.09 -
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以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不予接受该修改文本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在专利无效的口头审理阶段,万生公司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接受该不属于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的文本也当庭表示同意。关于创造性判断,证据1并没有定义或记载万生公司所述的取代基R1、R13、R2、R3、R6、R7、R8同时分别是“R1代表4位连接的
发布时间:2018.02.07 -
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与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附件7为不同的技术领域,无法进行结合。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第193019号决定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认定,或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的显而易见性,或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选择,即仅仅通过上述附件7所公开的内容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就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次,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2.3的规定,无效宣 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即被告在专利无效
发布时间:201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