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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磁共振公司与国知局“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4.03.01 -
某电子公司与国知局“石墨放电隙装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10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发布时间:2024.02.29 -
某药业公司与国知局 “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色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3.04 -
戴某与国知局“绿脓杆菌”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3.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事实与理由:一、法律适用方面,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绿脓杆菌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审查和判断标准以及方法严重错误,将关于“实用性”的评判标准错误地适用于“创造性”。二、事实认定方面,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关于
发布时间:2020.01.23 -
评析“聚氨酯抛光垫”发明专利无效案
限定了该抛光垫的物理性能参数,具体为:表征产品热稳定性的正切值Δ、杨氏模量以及肖氏 D硬度。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包括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聚氨酯抛光垫,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抛光垫在浇铸形成中由于位置的不同导致其密度和孔隙率不均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固化剂的种类不同,本专利和证据1的固化剂分别为 MCDEA和
发布时间:2024.06.11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全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发布时间:2024.10.14 -
“电泳漆添加剂”发明专利授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明斯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上诉人某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24.10.14 -
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电子产品商贸
发布时间:2024.10.14 -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判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有关血气生化分析仪技术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涉及专利法上“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判断和保密审查义务的条件及审查基础等问题。 该案中,美国理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体外医疗诊断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万某公司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其主要理由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广东省某科研项目成果,美国理某公司未报请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国外申请专利
发布时间:2024.09.04 -
“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某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2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吴**,上诉人卡某
发布时间: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