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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发明专利无效案谈选择发明涉及的问题
(作者:袁相军 北京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选择发明,是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具体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判断选择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考虑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文借助一件专利无效案件,分析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 【案情】 在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宇部兴产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华夏生生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
发布时间:2017.03.03 -
行政处理决定遇到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应如何处理?
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据此决定责令澄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澄华公司不服,诉至无锡中院,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诉讼中,澄华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27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0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法院认为】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无锡知产局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时虽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鉴于涉案专利权已被
发布时间:2017.09.14 -
UPI 公司又一专利被判无效!有助华为提升其与 UPI 专利许可谈判中的主动权
。 这意味着,在不少于五件与 UPI 公司相关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共计 3 件被判全部无效,1 件被判有效,1 件被判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发布时间:2018.03.29 -
北京知产权法院在判决中界定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认定构成要件
年5月8日,赵某辉与约翰迪尔丹东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约翰迪尔中国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几款润滑油系列产品的包装桶侵犯了赵某辉享有专利权的涉案专利。2015年7月2日,约翰迪尔中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约翰迪尔中国公司在2010年第12期公开出版发行的《现代化农业》期刊广告中的圆筒形外包装
发布时间:2018.04.28 -
从节节领先到势均力敌,华为与UPI的专利对抗“变数”不断
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透露,日前,就华为对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以下简称“UPI公司”)持有的“无线通信网络中的方法和装置”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书。 实际上,2016年12月22日,针对UPI公司持有的上诉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维持有效”的
发布时间:2018.05.31 -
酷派胜诉小米难上加难!涉案专利1件被判全部无效、2件部分无效
集微网消息,来自中国家电网消息称,2018年1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8340号),宣告第200610034034.8号(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及其界面系统)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悉,该项专利权人为宇龙通信,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实际上,除了上述专利之外,小米通讯还在去年4月对宇龙通信的其余两项专利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根据
发布时间:2019.01.09 -
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构建证据链
在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中,无效证据对于相关案件的结论,特别是涉及到创造性判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的专利无效案件,通常需要提供具有结合启示的多篇文件,以证明请求无效的专利具有创造性问题,在此过程中如何通过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以便从多个角度证明专利的创造性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本文中,笔者以2018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编号为5W113243号的无效案件(下称所述无效决定)为例
发布时间:2019.02.11 -
来电与街电专利纠纷:来电一项专利一审被判无效
3月28日晚间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就街电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涉及专利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号ZL201520847953.1)的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亦未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不具有进步,故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街电科技
发布时间:2019.03.29 -
从案例看专利无效程序中使用公开的举证标准
专利无效程序是整个专利行政程序中唯一对非出版物证据公开进行认定和审查的程序,而非出版物公开中的使用公开又是常见且重要的一类证据形式,加之与出版物类证据相比,使用公开在举证过程中对其真实性、公开性的举证较为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举证失败。 因此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数个案例对其中的举证标准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为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基本概念
发布时间:2020.06.12 -
浅谈审查指南修改对于无效程序双方的影响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下称《指南》)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改(以下简称“指南修改”)[1.2.3],于2017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其中部分内容涉及专利无效程序关于权利要求修改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 将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于被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以合并方式修改”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同时将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例外情形
发布时间: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