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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件 | 评析“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
技术效果如何影响药品创造性评判? 涉案专利“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专利号:ZL02123000.5)涉及我国脑血管病领域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I类创新药物“丁苯酞”,其适应症为缺血性脑卒中(即脑梗死)。专利权人为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丁苯酞本身呈油性,因此化合物本身只能制备为胶囊剂口服给药,起效较慢。涉案专利中,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26 -
十大案件 | 评析“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下的共享单车、电动车、雨伞、快递柜等技术相类似。共享技术近几年发展迅速,共享充电宝技术的发展是否能够撑起共享技术的一片天成为大众的期待。 2017年以来本案专利权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内多家公司发生专利侵权诉讼,诉讼标的高达1700多万元,作为回击,涉案专利先后多次被提起无效,自此,本案专利的诉讼战开启并愈演愈烈。2017年8月1日至今,涉案专利先后7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其中的3次
发布时间:2021.08.26 -
Acuitas就COVID-19疫苗专利起诉CureVac
生物技术公司Acuitas Therapeutics向弗吉尼亚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德国的CureVac公司未能将与COVID-19疫苗相关的专利归属于Acuitas的科学家。 Acuitas周一在法庭上表示,其与CureVac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合作开发了用于信使RNA疫苗的脂质纳米颗粒技术,该专利申请中遗漏了该公司的科学家。 总部位于加拿大的Acuitas公司也开发了辉瑞和BioNTech
发布时间:2023.11.15 -
春风动力公司与赛格威公司等专利权属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一审第三人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月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春风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郑**,被上诉人赛格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庞**,一审
发布时间:2024.04.30 -
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VMI荷兰公司(以下简称VMI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驰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4.03.12 -
“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中原西路与飞龙路交叉口创新创业综合体研发中心1层2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军礼,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上诉人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军礼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
发布时间:2024.09.03 -
涉“气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征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航天长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两次询问
发布时间:2024.09.03 -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
。因此,有必要探讨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的问题。 一、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 1.我国现有技术抗辩的产生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为了快速解决纠纷,并不选择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质疑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而是选择直接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并证明自己所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从而使原告侵权指控不成立(但原告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仍然存在的)而免于承担专利
发布时间:2016.06.03 -
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 二审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 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 再审案号:(2018)川民再615号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向专利权人主张专利实施后报酬的权利,专利权人无权拒绝。专利权人于专利实施前基于职务发明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给予的绩效工资、股权激励,皆不属于《专利
发布时间:2020.06.30 -
美国专利权期限调整制度及中国专利有效期补偿制度研究
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在美国华盛顿签署的。其中第四节专利部分的第1.12条约定专利有效期的延长,包含,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美国确认其现行措施给予与该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美国的现行措施包括美国专利
发布时间: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