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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工作过程中,利用原告提供的技术、信息、资金、设备等条件,实际发明了涉案系列专利,据此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史志怀、杨瑞嘉、周干,确认杨东不是该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典型意义 1.因技术研发人员离职造成的企业技术秘密及研发成果流失,给创新主体带来的伤害极大,不仅使其各种研发投入成本失去经济回报的可能,还会影响企业科研创新的热情。且被告企业成立后,直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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