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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作者: 欧阳石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化学部 朱 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总审查师 一、前言 创造性是专利申请最为重要的法律条款,创造性也是发明创造的应有之义。在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关于创造性的争议及其相关问题最为常见,这在情理之中。但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目前似乎是只能采用所谓的三步法来进行判断。但三步法本身是否能够解决所有的创造性问题,尚未得到解答
发布时间:2016.11.07 -
诺和诺德"治疗糖尿病药物专利"被判不具备创造性
无效。诺沃挪第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了原告诺沃挪第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案专利所保护的肽制剂就是一种用于治疗成人2 型糖尿病的注射用胰岛素制剂。该专利并非保护药物的核心部分——活性成分利拉鲁肽,而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用理化性质相近的丙二醇替换了丙三醇,作为制剂的等渗剂。 为了保持注射液与体液等渗,避免产生刺激性或溶血等不利
发布时间:2018.08.27 -
【十大案件】|评析“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生物序列发明创造性评判中技术启示的确定 创造性作为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条款,在专利授权和确权审查中占据重要地位。在采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的过程中,一般通过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来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
发布时间:2019.08.01 -
十大案件 | 评析“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无效案
作者 | 付继光 张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评析“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无效案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在创造性技术启示评判中的作用 “三步法”作为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其关键在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
发布时间:2020.07.01 -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
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如果现有技术给出明确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创造性判断的审查基准给出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通常所称的“三步法”,其中第三步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
发布时间:2016.04.13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胜诉
(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18.01.08 -
胎儿基因组测序计算机系统专利驳回复审决定被撤销
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认为该专利申请不具有创造性。香港中文大学不服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涉案专利申请实质上请求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步骤,属于方法的范畴,并且该方法通过分析处理孕妇个体生物样品的被测序的标签数据,实现了对孕妇体内的胎儿是否存在异常的人体健康状况判断。由此可见,该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为对象,以获得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是
发布时间:2018.12.19 -
“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 【裁判要旨】 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08.09 -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1整体上不存在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舍弃本专利所述能够双向插入的技术手段的普遍认知和教导,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存在避免双向插入的技术偏见和技术障碍,故将证据1的上部锥形体进行改进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尺寸配合关系,进而实现双向都能插入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
发布时间:2021.09.14 -
【十大案件】评析“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三步法与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280004097.2)涉及新化合物“维帕他韦”及其药用盐、组合物和制药用途,该化合物与“索菲布韦”组合,构成了专利权人吉利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用于治疗丙型肝炎(HCV)的第三代明星药物丙通沙?的核心成分。丙通沙?也是首个获批的针对HCV病毒的泛基因型药物,即针对HCV的GT1-GT6全部基因型均有效,由此免除了患者在治疗前必须进行
发布时间: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