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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
摘 要 合法来源抗辩是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免除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主要在于主观要件的审查宽严不一、标准各异,亟待确立统一的裁判标准。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和促进侵权源头打击的制度功能出发,实体法层面上,确立善意且无过失的标准,核心在于合理注意义务客观标准的确立,即一般市场交易主体在同等商业环境中符合交易习惯的注意程度,同时对不同群体、不同情形有不同注意
发布时间:2024.10.16 -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租赁 合法来源抗辩 【基本案情】 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诉称:其于2020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202023028655.X、名称为“直冷式螺旋
发布时间:2024.11.15 -
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认定
公司经济损失。 奥玛超市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奥玛超市提交了包括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情况说明等在内的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相关的证据并据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奥玛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侵害注册商标权,但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照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
发布时间:2019.07.04 -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合法来源抗辩”作为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在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均有规定,本文以博农种业公司与翟某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即(2018)陕01民初1044号为例,通过对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探讨合法来源抗辩在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的应用。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其来源于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行为人在实施
发布时间:2019.09.03 -
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方在二审新提出现有技术(设计)证据的处理
将涉案专利许可爱温士公司实施。 2018年12月13日,爱温士公司以常州佰瑞特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称佰瑞特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取暖器产品侵害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为由,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中,佰瑞特公司抗辩称被控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上海费雷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截图作为现有设计证据。但法院认为该些现有设计证据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对其
发布时间:2020.06.03 -
论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懈怠抗辩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被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权利懈怠抗辩,而法院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审理思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懈怠抗辩有没有适用的空间?如果没有,我国是否有必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引入权利懈怠制度?本文在重点分析美国权利懈怠抗辩制度的最新动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在我国构建有限的权利懈怠抗辩制度的建议。 //权利懈怠抗辩在美国的确立与发展// (一
发布时间:2020.04.20 -
使用二次创作的作品应获双重授权
,文章底部显示来源刘某、创意社。刘某以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传播其插画作品为由起诉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抗辩其经过中微媒公司授权,不构成侵权。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在其微信公众号“高小微”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内容完全一致的图片,其虽经中微媒公司授权,但未经原告授权,其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0.10.30 -
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法领域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
阅读提示:如何合理界定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本文作者认为,侵权人能提供合法购货渠道、合理价格和直接供货方等证据;使用方式限于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并应当扩大至信息网络传播;使用对象仅限作品的复制件而非原件。只有满足了以上3个条件,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近年来,IP联名等营销背景下生产的文创产品备受关注,但也产生了一些版权侵权之争。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本法没有例外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1 -
迈瑞公司与百格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 (一)本案存在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的情形。 1.二审法院前往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所调取的迈瑞公司投标材料未经充分质证,判决书中也未就该关键证据的采信给出充分理由,该证据的取证过程及证据形式均存在重大瑕疵。 2.百格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不应组织质证或将之作为证据采用,但二审未采纳迈瑞公司的反对意见,并对相关证据予以采信,于法不符
发布时间:2018.07.13 -
论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及范围
摘 要 《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能否适用于出租行为及对体现作品的商品(作品复制件)照片的网络展示,这与对“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解释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源于后续发行(转售复制件)的特征,即对他人制作并已首次发行的复制件购入后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缺乏获得著作权人直接许可的机制;转售者难以查明复制件的制作和首次发行是否合法,且其经营利益来自复制件进价与售价的差额,而非对脱离载体的
发布时间:202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