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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
即可,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仍存在一定争议。 1. 关于在先使用时间点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先用权抗辩制度的设定是为了弥补注册原则的缺陷,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实际使用,并在事实上使注册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即发挥了识别功能的,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仍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亦无法避免市场混淆的后果,从而丧失了主张不侵权抗辩和继续使用的正当性基础
发布时间:2021.08.06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小智公司的专利权,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申公司、易豆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 【案号】 一审:(2019)粤73知民初62号 二审:(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裁判要旨】 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关的技术特征无需考虑。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某一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相应的
发布时间:2021.08.12 -
“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施行日2022年3月1日以前,本案应适用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海丽经销部是否侵害了“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海丽经销部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和权利用尽抗辩是否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原审诉讼程序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发布时间:2023.03.30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下)
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商品,专营的销售商若不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则难以证明其“不知道”,而对于商品的生产者、是否合格等的审查是销售商最基本义务,对于被控侵权商品为“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任何销售商都难以“自证清白”。 此外,实践中也存在权利人举证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从而否认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况,一般是基于双方既往的纠纷、销售商曾受到行政处罚或侵权警告等情况。比如,在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
发布时间:2019.11.20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上)
导言 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中关于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最早见于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普遍认为,合法来源条款是基于入世前夕,为了与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根据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全面梳理后所增设的条款。增设合法来源条款的初衷是为无过错侵权人
发布时间:2019.11.20 -
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审查中“现有技术”认定标准探讨及评述
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二、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的模型化分析及历次审判内容分析 (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b,c,d (2)对比文件的专利技术特征:a,b,c,d,e,f (3)专利权人的专利(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a,b,c,D 广州知产院认为:特征d不等于特征D,因此没有落入保护范围。另外,对比文件1由于多出技术特征e,f,因此侵权产品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广东
发布时间:2021.01.18 -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和力泰公司诉速锐公司、快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 一审案号:(2017)粤73民初2833号 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情
发布时间:2020.05.09 -
专利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的审查
专利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的审查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上海丁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香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复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丁香公司和复禹公司均是生产“水处理箱体装置”的公司。2016年3月11日,丁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该专利申请
发布时间:2021.08.25 -
专利侵权先用权抗辩的政策考虑与法律适用
内容提要 先用权抗辩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专利保护先申请制度作出的补救措施。在公共政策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需要考虑整体上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协调专利与技术秘密两项制度的功能,并鼓励创新者尽早申请专利以“公开换保护”。先用权抗辩的适用需要考虑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协调专利与技术秘密两项知识产权制度,宜鼓励创新者尽早申请专利保护。在司法裁判中,当未落入专利权范围、现有技术和其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成立
发布时间:2023.03.30 -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视情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关键词】 专利 侵权 使用者 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