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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或使用者是否有权提出专利先用权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可以主张专利先用权的主体范围。从条文的表述来看,有权提出先用权抗辩的主体似乎仅限于产品制造商或方法专利使用者,而不包括销售者、使用者等其他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可产品制造商或方法专利使用者有权提出专利
发布时间:2020.05.06 -
专利无效和无效抗辩的二元体制在中国的发展
一、专利无效和无效抗辩的定义及关系 对于在诉讼中是选择专利无效还是专利无效抗辩作为诉讼策略,首先要了解二者的定义及使用场景。专利无效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法》修改前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一个行政手段。专利无效重在行政行为,请求方和被请求方虽然可能存在对抗,但对
发布时间:2021.06.07 -
“合法来源抗辩”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认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为了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被诉侵权人往往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而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的善意销售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要件进行总结。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立法情况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11 -
境外在先专利申请岂可准用抵触申请抗辩
(作者:何怀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现有技术抗辩”,即“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延伸承认“抵触申请抗辩”,即被控侵权人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为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可类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顺弟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4.07 -
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与策略
一、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均是有备而来,其在起诉前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而作为被控侵权的被告则毫无准备。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转送的起诉状等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包括技术对比、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无效、抗辩证据的收集和抗辩理由的选择等复杂工作,十五天的答辩期对于被告来说
发布时间:2019.11.14 -
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与反驳
邓旭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合法来源是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方抗辩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手段。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中,在商标侵权免责规定方面新增了行政责任免责条款,即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该条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27 -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 言 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2009年专利法修改时增加的一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人用于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与2009年引入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相适应
发布时间:2018.12.25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主观上,销售商应不明知且不应知被控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客观上,销售商应举证其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提供者。 【案件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6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站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杭州东站某店立即停止
发布时间:2020.06.02 -
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
1.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概述 1.1立法变迁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自1982年诞生至今,历经四次修正。其中,《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与《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内容上完全一致。在2001年《商标法》发布之前,《商标法》对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无明确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199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发布时间:2020.07.22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
即可,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仍存在一定争议。 1. 关于在先使用时间点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先用权抗辩制度的设定是为了弥补注册原则的缺陷,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实际使用,并在事实上使注册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即发挥了识别功能的,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仍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亦无法避免市场混淆的后果,从而丧失了主张不侵权抗辩和继续使用的正当性基础
发布时间: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