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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实验数据审查思路的探析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备证据资格和满足程序上的要求是补充实验数据能够被接受的首要前提条件。如果补充实验数据作为一份证据存在编造、矛盾或者其他严重存疑之处,该补充实验数据将不能被接受。其次,补充实验数据被接受的另一个前提是其待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已经有记载,且这种记载足以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认识到,在申请日(优先权日)时,申请人已经关注到所述技术效果反映的技术性能,而且针对所述技术性
发布时间:2018.12.13 -
综合性实验数据对于专利申请的意义
对于一件专利申请而言,是否具备创造性显然是其能否获得授权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在针对创造性的争辩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而言,体现和发挥发明之有益技术效果的作用,往往是答辩的一种重要手段。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的结合,或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但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对于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
发布时间:2019.05.13 -
依据实验数据判断是否取得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案例要点】 在对实验数据依赖性较强的技术领域,判断技术效果是否预料不到时,若仅停留于效果实验数据的差异大小,而不加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利法立法本意所进行的判断,往往会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所规定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所述质变或量变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立足于现有技术所能作出的预判,从而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才足以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故而
发布时间:2018.12.26 -
以案释法 | 专利案件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
作为实验科学,医药领域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往往无法直观确认,而需要依赖实验数据,但准确确定需要提交的实验数据的范围对于权利人而言并非易事。因此,补交实验数据一直是此类专利案件审理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件。涉案发明创造涉及糖尿病治疗领域中一种化合物的晶体形式。原告主张,涉案发明的技术贡献在于晶体形式,而不是单纯的化合物本身。虽然涉案发明的说明书中没有提供
发布时间:2021.04.29 -
创造性评判中对补充实验数据的考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陈晏晏 吴通义 【弁言小序】 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是医药领域申请人/专利权人用于证明其发明的技术效果并支持其创造性常常采用的方法。本文通过对一个无效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创造性评判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如何审查,以及在接受了补充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对创造性的评判思路。 【理念阐述】 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审查指南有如下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
发布时间:2019.12.27 -
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争辩中可以被接受吗?
考虑提供补充实验数据来证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然而,这些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争辩中可以被接受吗? 2 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分析 在2017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在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3.03.29 -
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针对请求人戴锦良就专利权人瑞士诺华公司(下称诺华公司)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029600.7)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能否接受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以证明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笔者借此案探讨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15 -
创造性评价中技术效果和实验数据的关系
【案例要点】 创造性评判中,认定某个或某些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分析涉案专利申请的总体发明构思,在了解影响其技术效果的技术因素的基础上,运用本领域的技术知识进行客观评价,不宜将针对所述方案的实验数据作为衡量其技术效果的唯一依据。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缓释复混肥,权利要求1如下: “1. 缓释复混肥,包括核心层和包覆在核心层表面的包膜层,其特征在于
发布时间:2019.01.29 -
从《中美经贸协议》看补充实验数据的前世今生
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显而易见,该条规定所针对的正是我国当前专利实务中,尤其是药品专利审查中受到普遍关注,同时也饱受争议的申请日后补充提交实验数据(以下简称补充实验数据[2])的问题。 对于补充实验数据,我国的历次《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没有规定,但在各版《审查指南》中均有涉及且相关规则屡有变动。由于该
发布时间:2020.03.25 -
浅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过程中“实验数据”的非必要性
(作者:姜小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审查指南中归纳了五种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形,其中,第(5)种是: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医药、化学领域的技术效果可预测性不高,往往需要用实验数据加以确认,继而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是否“给出实验证据”会成为关注重点。本文将围绕
发布时间: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