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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特征限定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
(作者:史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通常应当使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或结构特征进行限定,然而,在医药领域的审查实践中,利用给药途径、剂量、方案及给药后的效果等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并不鲜见,对此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复审案例的详细分析,阐述了如何解读用药特征对药物组合物的限定作用
发布时间:2016.04.08 -
给药特征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
【判决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中认定: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中,权利要求9中的用药禁忌特征“包装插页上有避免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与所述组合物组合使用的说明”作为药品包装的撰写内容,其作用在于指导医生在用药过程中不能联合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并未对制备药物的过程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参照
发布时间: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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