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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很多人在对版权的认识中,存在四种典型的思维误区,具体分析如下。 “想当然”思维 这种思维的特点,在于凭借表面认识而想当然地作出解释。例如,在版权侵权纠纷中,很多被告方在提出抗辩理由时,经常会提到到一个概念,即“转换性使用”,但其实很多人并不明白什么是真正的“转换性使用”,他们心里的“转换性使用”,只不过是“改编演绎”的另一种表达。所谓的“转换性使用”,并非我国版权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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