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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一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朗辉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予以阐释,首次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一公司系名称为“用于园林工具的动力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7年1月向
发布时间:2021.04.13 -
“平板拖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案二审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原审被告:谢辉,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发布时间:2024.10.12 -
从“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案看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专利所述的加液腔或吸液腔。原告在本案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在实际应用时具有和原告专利两个腔体相同的用途。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与原告专利的两个腔体存在本质区别,故就这一技术特征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 析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由于
发布时间: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