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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7644号 原告: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杰,执行董事。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 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第三人: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院1号楼 12层1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敏,董事长。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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